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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等部门转发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明确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1%执行(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根据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此外,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情况,以全省为统筹地区计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作为实施条件,适时相应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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