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守牢安全生产底线,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百日整治攻坚专项行动。针对行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完善整治手段,加强整治力度,确保整治效果。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现向社会公布建筑安全生产八个相关领域典型案例,以点带面,以罚促改,提升安全意识,巩固执法实效。
案由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拆卸单位
未履行规定的安全职责等的行政处罚
违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罚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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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3年5月9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办案件移送函,称在某风小区建设项目中存在起重机械(塔吊)安装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告知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情况。经查,金华某起重设备安装公司作为某风小区建设项目起重机械(塔吊)的安装单位,2023年3月份,在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告知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情况下在工地上擅自安装了数台起重机械(塔吊)。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由
对建设单位未重新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违则
《浙江省消防条例》二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罚则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重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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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3年5月4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办案件移送函,称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中发现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更改厂房用途的情况。经查,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将本单位已通过竣工验收及消防备案的生产用厂房擅自改成办公用房,但更改用途后未重新申请消防备案,涉嫌违法。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由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违则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罚则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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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3年4月28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办案件移送函,称在金华市婺城区某石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重建项目部存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经查,傅某某作为该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2023年4月份未按照规定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根据考勤记录,傅某某4月份未到岗履职的天数共计4天。2023年5月11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傅某某作出责令其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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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3年4月29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办案件移送函,称在婺城区的某迁建工程项目中存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经查,王某某作为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2023年4月份未按照规定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经查,王某某4月份未到岗履职的天数共计9天。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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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23年5月6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办案件移送函,称在某仓储设施和应急加工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存在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经查明,2023年4月份,翁某某作为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2023年4月未按照规定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根据考勤记录,翁某某4月份未到岗履职的天数共计10天。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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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2023年5月6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办案件移送函,称在某项目存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经查,吴某某作为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2023年4月未按照规定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根据考勤记录,吴某某4月份未到岗履职的天数共计5天。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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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2023年5月6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办案件移送函,称在某丰科技创园(1#、2#厂房)存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经查,庄梁某某作为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2023年4月份未按照规定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根据考勤记录,庄梁某某4月份未到岗履职的天数共计4天。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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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2023年4月30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办案件移送函,称在某新型环保型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中存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经查,朱某某作为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2023年4月未按照规定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根据考勤记录,朱某某4月份未到岗履职的天数共计1天。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来源丨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丨张晓君
审核丨汪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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