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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可办理转外就医及异地居住就医
参保居民应首先就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诊转院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除急诊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降低 20 个百分点。
我市转诊转院管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8 号)文件执行。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应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手续,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我市 2019 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 60 元/人,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费。
从 2019 年 9 月 30 日起,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 1.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1.1 万元—10 万元(含 10 万 元)部分报销 60%;10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 70%;一年最高可报销 40 万元。对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优惠政策。
自 2019 年 9 月 30 日起,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起付线由 1.1 万元降低至 0.55 万元;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0.55-10 万元(含 10 万元)部分报销 85%,10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 95%。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内报销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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